(2017)黑0602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铁与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铁,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徐铁。被执行人四川天恒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模。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会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会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