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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霞与被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667号原告陈霞。被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霞与被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霞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霞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0元,由原告陈霞承担。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红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