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4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与陈广和、黄川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陈广和,黄川红,朱红华,周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79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中心村十三组。负责人:刘晓勤,行长。被执行人陈广和,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黄川红,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朱红华,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周玉兰,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与陈广和、黄川红、朱红华、周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5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052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沈鹏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以被执行人已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能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申请撤回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58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