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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杜文、吴洪菊与谭德碧、冯汶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吴洪菊,谭德碧,冯汶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杜文,女,汉族,生于1987年8月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吴洪菊,女,汉族,生于1980年3月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谭德碧,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2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冯汶铭,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2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系谭德碧之夫)本院在执行杜文、吴洪菊申请执行谭德碧、冯汶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谭德碧、冯汶铭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车辆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德碧、冯汶铭有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汶铭涉嫌经济犯罪已被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于2016年11月21日将被执行人谭德碧、冯汶铭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宅予以轮候查封。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泽心审判员  黎亚非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成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