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马长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马长青,汪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102号,组织机构代码67424284-X。负责人:何政杰,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马长青,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汪翠花,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长青、汪翠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马长青名下位于安庆市大观亭小区二期5#楼3单元205室房产价值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长青名下位于安庆市大观亭小区二期5#楼3单元205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志祥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