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谢其锋与秦运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其锋,秦运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1203号原告:谢其锋。被告:秦运国,现经营“泰足康足浴”店,系该店业主。原告谢其锋与被告秦运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谢其锋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其锋申请撤回对被告秦运国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其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其锋承担。审判员 黄登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