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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衡水市冀州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衡水市冀州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017号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住址:景县城东工业园董仲舒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1409N。法定代表人:刘风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景成,该公司员工。被告:衡水市冀州区(原衡水市冀县)西王镇五分村村民委员会,住址:衡水市冀州区西王镇五分村。负责人:史江龙。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市冀州区西王镇五分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永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明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