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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建、谭德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谭德荣,卢小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建,男,198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谭德荣,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卢小韦,女,1985年6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与被执行人谭德荣、卢小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日向卢小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谭德荣、卢小韦按(2017)川0521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即日内向杨建支付借款及利息共计4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依法向谭德荣、卢小韦送达失信人员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谭德荣、卢小韦无银行存款,无股权信息,也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谭德荣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并扣押至本院,因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继续使用,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将被扣押车辆川E×××××交由被执行人使用、保管。2017年6月19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2017)川0521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被执行人谭德荣、卢小韦欠申请执行人杨建借款本金275000元及利息共计40万元,被执行人谭德荣、卢小韦定于2017年6月19日支付19万元(已兑现),余款21万元定于2017年9月1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11万元,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则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同意该还款计划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和解,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