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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谭遵朝、童修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遵朝,童修勇,杨小群,管晓渊,钟楚英,郭玲珍,兰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72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遵朝,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童修勇,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泸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小群,女,1974年1月5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管晓渊,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钟楚英,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郭玲珍,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兰发敏,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遵朝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被告人童修勇、杨小群、管晓渊、钟楚英、郭玲珍、兰发敏犯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遵朝、童修勇、杨小群、管晓渊、钟楚英、郭玲珍、兰发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2016年1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谭遵朝受人雇佣,驾驶一艘快艇从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一处海边搭乘被告人童修勇、杨小群、管晓渊、钟楚英、郭玲珍、兰发敏及偷渡人员彭某2媛、潘某、王某1、顾某前往澳门。2016年12月1日1时许,被告人谭遵朝驾艇运送上述人员驶经澳门机场附近海域时被边防警察查获,边防警察从被告人谭遵朝身上查获VIVO牌X9手机一部。(二)偷越边境罪1.2016年11月底,被告人杨小群、郭玲珍、兰发敏分别约好一起到珠海后再偷越边境到澳门,并由被告人杨小群负责安排偷渡事宜。同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小群、郭玲珍、兰发敏一起乘坐被告人谭遵朝驾驶的快艇偷渡澳门途中被查获。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杨小群从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后被澳门警方抓获,同年7月2日被遣返回珠海,同年7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2016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童修勇从珠海市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次日被澳门警方查获,同月9日被遣返珠海,同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四日。3.2011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管晓渊从珠海市横琴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同月19日被澳门警方查获,并于2011年9月23日被遣返珠海,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管晓渊从珠海市湾仔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2016年1月5日被澳门警方查获,并于同年1月8日被遣返珠海,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五日。4.2016年3月23日3时许,被告人钟楚英从珠海市横琴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同月25日被澳门警方查获,并于2016年3月28日被遣返珠海,同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另查明,被告人童修勇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另,起诉书所列明的被告人钟楚英、兰发敏户籍地址错误,被告人管晓渊被取保候审时间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遵朝、童修勇、杨小群、管晓渊、钟楚英、郭玲珍、兰发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潘某、王某1、彭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澳门遣返名单,海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请法院判决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遵朝违反我国对边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运送他人偷越边境,且运送人数众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被告人杨小群、郭玲珍、兰发敏违反边境管理法规,三人结伙偷越边境(其中被告人杨小群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以内又偷越边境),情节严重;被告人童修勇、钟楚英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一年内又偷越边境,情节严重;被告人管晓渊偷越边境三次以上,情节严重,上述六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遵朝、童修勇、杨小群、管晓渊、钟楚英、郭玲珍、兰发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遵朝、童修勇、杨小群、管晓渊、钟楚英、郭玲珍、兰发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遵朝系受人雇佣实施犯罪,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杨小群、管晓渊、郭玲珍、兰发敏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以及社区矫正调查情况,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童修勇有前科,不宜宣告缓刑。被告人钟楚英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不宜宣告缓刑。现有证据无法查实随案移送的手机系被告人谭遵朝用于犯罪的财物,退回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遵朝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童修勇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7日被羁押二十七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钟楚英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4日被羁押四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杨小群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管晓渊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郭玲珍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兰发敏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纤维艇一艘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姚 峰审 判 员  彭 帅人民陪审员  黄用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智贤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