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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佩国、安徽滁州市塔东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佩国,安徽滁州市塔东商砼有限公司,高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776号申请执行人:陈佩国,男,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安徽滁州市塔东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红旗村。法定代表人:张少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仑,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佩国与被执行人安徽滁州市塔东商砼有限公司、高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1民终15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安徽滁州市塔东商砼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后1个月内直接向申请人陈佩国支付货款17747.12元,余款10479.5元,由被执行人高仑于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后2个月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陈佩国支付完毕。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支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民终1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