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3执保字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弢、天津大港油田长虹电缆智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弢,天津大港油田长虹电缆智造有限公司,李金霖,孙砚敏,天津滨海新区中焱铜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80号申请人:王弢,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天津大港油田长虹电缆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李金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荣,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李金霖,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孙砚敏,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中焱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胡会胜。被申请人:天津市津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李立柱。申请人王弢与被申请人天津大港油田长虹电缆智造有限公司、李金霖、孙砚敏、天津滨海新区中焱铜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大港油田长虹电缆智造有限公司、李金霖、孙砚敏、天津滨海新区中焱铜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1694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津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孙砚敏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大港区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畅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