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天琴、邱嘉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天琴,邱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211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被执行人:许天琴,女,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邱嘉强,男,汉族,住永安市,王涛与许天琴、邱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判决,由许天琴、邱嘉强承担案件受理费101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但许天琴、邱嘉强未主动缴纳上述诉讼费用。为此,本院民二庭于2017年7月7日移送本院执行庭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以直接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6日,王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闽0481执3175号立案受理,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175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211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周 密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舒宇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