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夏川惠与被告王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川惠,王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129号原告(申请人):夏川惠委托代理人:陈伟担保人宋佚被告(被申请人)王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川惠与被告王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川惠申请限额200000元查封被告王丽位于XX区XX路X段X号X号X栋X单元X层X号(权XXXXXX)房屋。担保人宋佚与原告夏川惠自愿提供其共同共有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权XXXXXX)房屋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川惠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丽位于XX区XX路X段X号X号X栋X单元X层X号(权XXXXXX)房屋限额20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含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麦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