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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蒋定爱、唐祖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定爱,唐祖林,赵绍全,周平,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433号之一申请人蒋定爱。申请人唐祖林。申请人赵绍全。被执行人周平。被执行人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瓦窑路58号2栋13-5号。申请人蒋定爱、唐祖林、赵绍全与被执行人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平、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蒋定爱、唐祖林、赵绍全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平、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欠款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平、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已被兴安县人民法院查封,目前房产因为尚未竣工不适宜进行拍卖处置,故未启动处置程序;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土地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周平名下的房产已被雁山法院、秀峰法院查封,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平、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定爱、唐祖林、赵绍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平、桂林元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宁秋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浩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