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志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伟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747号罪犯张志伟,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云霄县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14日止),并处罚金1500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135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2015年10月12日送达裁定书。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张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伟自2015年10月12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2460分,表扬四次。罪犯张志伟原判罚金1500万元,已缴交52600元,其中在原判决时交40000元,上次减刑交6600元,本次减刑缴交6000元。考核期间月平均消费24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张志伟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张志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大额财产性判项未能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志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毅勤审判员 袁五一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