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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熊合年与翟秀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合年,翟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熊合年,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申请执行人翟秀珍,女、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合年与被执行人翟秀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合年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翟秀珍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40464.10元,剩余债权40464.1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6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1民初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熊合年发现被执行人翟秀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李宏庆审判员 胡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晓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