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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XX、魏兴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魏兴贵,魏宝金,吴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50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XX,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魏兴贵,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魏宝金,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吴丽娟,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永安市。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魏兴贵、魏宝金、吴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受理费591.5元,由XX、魏兴贵、魏宝金、吴丽娟负担。因XX、魏兴贵、魏宝金、吴丽娟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XX、魏兴贵、魏宝金、吴丽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XX、魏兴贵、魏宝金、吴丽娟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XX、魏兴贵、魏宝金、吴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5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