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行申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鲁传勇与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泗泾派出所治安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鲁传勇,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泗泾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行申3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鲁传勇,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泗泾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宋末华。再审申请人鲁传勇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泗泾派出所(以下简称泗泾派出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行终1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鲁传勇申请再审称,其租住地松江区泗泾镇西南名苑XXX号房屋被查封,但原房东强行收取房租,打砸物品,寻衅滋事,属于违法行为,是治安案件。民警出警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属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判决未支持其诉讼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2015年7月20日21时许,泗泾派出所接到鲁传勇报警称,其租住的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房屋被砸。民警出警至现场,经了解为房屋租赁纠纷,鲁传勇等人租住的房屋已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查封待拍卖。房屋所有人彭立东等人认为鲁传勇等人自2015年4月起即未交纳该房屋的租金,且一直租住在该房屋内会影响其房屋拍卖的价格,故在对其进行几次催告无效后,进入该房屋将属于自己的房屋设施拆除,以达到让鲁传勇搬离的目的。后出警民警将彭立东、鲁传勇等人带至派出所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2015年7月24日21时左右,鲁传勇又报称李圣荣等人闯入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进行打砸。民警出警至现场后,因李圣荣等人已离开,后民警通知彭立东至泗泾派出所了解情况,但彭立东称其所拆除的物品为本人所有,且鲁传勇一直未支付房租,理应搬走,其目的也是为了让其搬离该房屋。泗泾派出所初步调查后认定,该案件应属于房屋租赁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并不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故泗泾派出所将该案件的性质告知了鲁传勇,泗泾派出所就该房屋租赁纠纷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告知鲁传勇与该房屋所有人的房屋租赁问题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鲁传勇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泗泾派出所2015年7月20日对松江区泗泾镇西南名苑XXX号被打砸案件出警办案过程及处理结果违法,并判令泗泾派出所对鲁传勇的报警事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具有维护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职责;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泗泾派出所依法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警告、人民币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职权。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泗泾派出所接到鲁传勇报警后,依法进行了受理登记并开展了调查工作。经调查,认定该案件应属于房屋租赁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并不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并告知了鲁传勇。同时,泗泾派出所就该房屋租赁纠纷亦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泗泾派出所的行为于法不悖,原判决判决驳回鲁传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另经审查,本案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鲁传勇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综上所述,鲁传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鲁传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宏伟审判员 肖 宁审判员 吴俊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