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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与被告隋喜江、赵玉静、华玉林、葛进红、赵海成、许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隋喜江,赵玉静,华玉林,葛进红,赵海成,许玉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2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负责人:栾振平,行长。被告:隋喜江,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宝东镇。被告:赵玉静,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宝东镇。被告:华玉林,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宝东镇。被告:葛进红,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宝东镇。被告:赵海成,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宝东镇。被告:许玉红,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宝东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与被告隋喜江、赵玉静、华玉林、葛进红、赵海成、许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苑红梅审判员  王树梅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晨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