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与被告隋喜江、赵玉静、华玉林、葛进红、赵海成、许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隋喜江,赵玉静,华玉林,葛进红,赵海成,许玉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2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负责人:栾振平,行长。被告:隋喜江,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宝东镇。被告:赵玉静,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宝东镇。被告:华玉林,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宝东镇。被告:葛进红,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宝东镇。被告:赵海成,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宝东镇。被告:许玉红,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宝东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与被告隋喜江、赵玉静、华玉林、葛进红、赵海成、许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苑红梅审判员 王树梅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晨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