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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8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小兰与岳恩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兰,岳恩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527号原告:郑小兰,女,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岳恩满,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兰与被告岳恩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小兰负担。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