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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明、李明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李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283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林业庭。被执行人:吴明,男,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李明霞,女,汉族,住永安市,罗爱英与吴明、李明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判决,由吴明、李明霞负担案件受理费833元,但吴明、李明霞未主动缴纳上述诉讼费用。为此,本院林业庭于2017年5月19日移送本院执行庭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罗爱英申请强制执行吴明、李明霞追偿权纠纷案件中一并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283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周 密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舒宇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