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程度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程度友,翟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15号。负责人:刘青,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程度友,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翟艳丽,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民终4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度友、翟艳丽银行账户存款280998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