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226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兴华,系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龙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