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欧天麟与杨德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天麟,杨德海,钟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欧天麟,男,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杨德海,男,198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于都县。被执行人钟经平,女,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德海、钟经平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欧天麟,申请执行人欧天麟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德海、钟经平应履行的人民币37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02执2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杨德海、钟经平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德海、钟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欧天麟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赖国海审 判 员 胡永辉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浩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