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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0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杨振与崔林、王春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王春伦,崔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杨振,男,汉族,1959年12月29日出生,个体,住博乐市。被执行人:王春伦,男,汉族,1977年6月30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崔林,男,汉族,1977年6月30日出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振与被执行人王春伦、崔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140855元,未执结标的额140855元。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皓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