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9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与浙江大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浙江大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48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中路155号。负责人:裴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迦依,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大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经济开发区上马工业园下齐路南侧朝阳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军富,执行董事。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与被告浙江大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