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2民初2674号原告:刘某,女,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被告:张某,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秋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