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1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贾永鹏、贾琪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鹏,贾琪帆,王玉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182号之二被执行人:贾永鹏,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深泽县。被执行人:贾琪帆,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深泽县。被执行人:王玉迁,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深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2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5日在武强县人民法院现场依法拍卖白色帕萨特轿车一辆、绿色三菱猎豹轿车一辆,在2017年8月25日,武强县胜辉大众轿车修理厂,以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白色帕萨特轿车一辆、绿色三菱猎豹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人武强县胜辉大众轿车修理厂所有,所有权自白色帕萨特轿车一辆、绿色三菱猎豹轿车一辆交付武强县胜辉大众轿车修理厂2017年8月25日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正国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占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