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少波与肖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波,肖铁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1156号原告:陈少波,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立群,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铁龙,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陈少波与被告肖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5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陈少波负担。审判员 肖剑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