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高书军与新疆亨宇盛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书军,新疆亨宇盛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596号原告:高书军,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燕,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被告:新疆亨宇盛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曙光下村沙沟路口。法定代表人:黄亨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书军与被告新疆亨宇盛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书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应收取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荣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续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