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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臻美文化艺术酒店有限公司与张英、白军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臻美文化艺术酒店有限公司,张英,白军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53号申请人陕西臻美文化艺术酒店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英,女,汉族。被申请人白军理,男,汉族。申请人陕西臻美文化艺术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英、白军理申请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4)雁民初字第0432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张英、白军理名下价值X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白军理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紫薇田园都市K区X号楼X幢X单元X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432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