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乔新平与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新平,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为榆林市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919号申请执行人乔新平,男。被执行人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为榆林市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火车站对面普惠酒业集团五楼。法定代表人张兴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庆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新平与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111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乔新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乔新平与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予以解除;二、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乔新平车位款12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息计算);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87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2490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直至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9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高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