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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615号原告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临路298号绿城2008小区2栋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67009107G。法定代表人:范媛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向东、李苏华、何震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鑫,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现住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抚州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