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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邝宽喜、李尧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邝宽喜,李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271号。负责人:周海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邝宽喜,男。被执行人:李尧梅,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被执行人邝宽喜、李尧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刘继传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3执137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