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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4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渭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渭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16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渭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渭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8日被告以投资项目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后一直未予清偿。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2017年8月25日与本院的谈话中认可,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200万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存在合伙关系。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据不向本院明确关于合伙纠纷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缺乏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不符合起诉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还原告杨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