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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刑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朱美农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美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终32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美农,女,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于2016年12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9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美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粤1322刑初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美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朱美农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及认定上诉人参与第一单盗窃证据不足,请求改判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美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朱美农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美农撤回上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7)粤1322刑初2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丽芳审判员  罗书勇审判员  邱玉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怡钟鸣(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