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108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2016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7]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皇冠假日酒店对出人行道上,乘被害人吴某不备之机,将其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开锁后推走。被害人吴某随即察觉,将被告人陈某某人赃并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19元。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婉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