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执他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立荣、刘连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立荣,刘连敏,刘命运,王振勤,刘长乐,刘同艳,刘同梅,刘同红,童明顺,蒙城县金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他7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袁立荣,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阚疃镇刘圩庄第98户。申请执行人:刘连敏,女,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刘命运,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王振勤,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刘长乐,男,192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刘同艳,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刘同梅,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刘同红,女,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童明顺,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蒙城县金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蒙蚌路131号。法定代表人:孟莉,该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依据(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袁立荣、刘连敏、刘命运、王振勤、刘长乐、刘同艳、刘同梅、刘同红与被执行人童明顺、蒙城县金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依据(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袁立荣、刘连敏、刘命运、王振勤、刘长乐、刘同艳、刘同梅、刘同红与被执行人童明顺、蒙城县金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宝华审判员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若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