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吴胜林、吴艳青、李国忠、宗金荣、陈德义、刘维凤、周正伟、王晓华、李敬伟、付立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吴胜林,吴艳青,李国忠,宗金荣,陈德义,刘维凤,周正伟,王晓华,李敬伟,付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法定代表人:刁云鹏。被执行人:吴胜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吴艳青,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国忠,男,汉族。被执行人:宗金荣,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德义,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维凤,女,汉族。被执行人:周正伟,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晓华,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敬伟,男,汉族。被执行人:付立娟,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被执行人吴胜林、吴艳青、李国忠、宗金荣、陈德义、刘维凤、周正伟、王晓华、李敬伟、付立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56,934.00元,未执行256,934.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256,93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辽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鞠家杰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