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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石新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新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241号被执行人石新福,男,1993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石新福盗窃一案,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7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7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44号刑事判决刑事罚金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贵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