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更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贾相彪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相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226号罪犯贾相彪,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镇雄县。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相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贾相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贾相彪报请减刑八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刑。2016年度获监狱级记功,现共获肆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相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相彪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陈敏莉审 判 员 陈文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雪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