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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褚振文与陈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振文,陈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2141号原告褚振文(别名老楚),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额尔登布拉格苏木。被告陈四军,男,54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振文诉被告陈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振文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褚振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振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振文负担。审判员  其和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雅君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