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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曾莹莹与被告朱李娜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莹莹,朱李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2104号原告:曾莹莹,女,1987年9月27日生,满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朱李娜,女,1995年12月8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莹莹与被告朱李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曾莹莹负担。审判员  孟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