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执字第001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兴源支行与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曾上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兴源支行,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曾上教,陈红霞,王颖,盛宇家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执字第001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兴源支行。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546369-1。负责人刘新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十井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272476-4。法定代表人曾上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上教,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陈红霞,女,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王颖,女,汉族,1961年10月19日出生,住南京市下关区。被执行人盛宇家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沪山路。组织机构代码:56332787-5。法定代表人曾上教,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兴源支行与被告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曾上教、陈红霞、王颖.盛宇家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本院查明的财产情况,并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朱 艳 华审判员 鲁力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凌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