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牛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28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男,1998年5月11日出生于,汉族,学生。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郑凯,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牛某到西安市临潼区盛林酒店9028房间找曹某某,趁无人之机,从该房间张某某挎包内盗走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人民币约12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5517元。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牛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牛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鲁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