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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宋雨涵与陈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雨涵,陈建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700号原告:宋雨涵,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宁、李海威,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富,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雨涵与陈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宋雨涵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雨涵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宋雨涵负担。审 判 长  崔建增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谭俊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