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宋雨涵与陈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雨涵,陈建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700号原告:宋雨涵,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宁、李海威,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富,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雨涵与陈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宋雨涵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雨涵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宋雨涵负担。审 判 长 崔建增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谭俊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