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株洲市平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寿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平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李寿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093号原告:株洲市平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刘建成,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灿,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安,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寿记,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平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寿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市平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平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平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株洲市平安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珉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阙芮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