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6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李江能、王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李江能,王海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6765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凰北路33号28、29幢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23790128。负责人:刁小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嫣,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江能,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告:王海华,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诉被告李江能、王海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江能、王海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敏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雪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