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59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与北京果冻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果冻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9006号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304-5。法定代表人:马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娇,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全甫,北京市方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果冻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4层402西南侧。法定代表人:冯悦。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音乐公司)与被告北京果冻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冻休闲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恒大音乐公司诉称,依据我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的约定,我公司有权对未经授权侵权使用我公司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乐迪熊公司未经我公司和音著协的授权许可,擅自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回家吃饭》等83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其卡拉OK点唱系统中营业性播放原告前述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著作著作权中的放映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乐迪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60000元。果冻休闲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北京已经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故应当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本案的第一审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案系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故果冻休闲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果冻休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果冻休闲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果冻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果冻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铁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