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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艾夏学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艾,夏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常艾,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夏万路***号,证件号码452627196205050024。被执行人夏学文,地址岳阳楼区五里牌工商局院内。常艾与夏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3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夏学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常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夏学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常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夏学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余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铭 来源: